0931-8401636 工作日:8:30-17:30
 关注微信公众号
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:网站首页 -> 新闻中心 -> 媒体报道 -> 查看 
兰州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调至18元
浏览次数:336 字号:[大][中][小]
省政府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共划分为五类10级征税
兰州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调至18元
 
 
 
  全省划分为五类区域
  ● 大城市(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):除兰州市(不含红古区)外,增加了天水市,一、二、三、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、16元、14元、12元。
  ● 中等城市(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-50万):有白银、武威两市,三级-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-6元。
  ● 小城市(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):包含了省内其余10个市州,五级-八级土地,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0元-4元。
  ● 县城(包括兰州市红古区):七级-九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6元-2元。
  ● 镇及工矿区:执行第十级土地使用税税额,每平方米使用税标准为1元。
  本报讯(首席记者梁峡林)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,省政府日前作出决定,自2月14日起,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,将全省城镇土地分为五类10级,其中,兰州市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由6元调至18元。这是记者2月15日从省政府获悉的。
  据介绍,省政府曾于2007年下发了《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甘政发[2007]80号),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。当时全省分六类城市,一类城市区域为兰州市城关区、七里河区,一、二、三、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、5元、4元、3元。此次制定的《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》中,全省分为大城市、中等城市(3-7级)、小城市(5-8级)、县城(7-9级)和镇及工矿区(10级)等五类。
  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,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,确定相应的使用税税额标准,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,堵塞税收漏洞。据了解,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、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,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在线留言